九針十二原第一(法天)

发布时间: 2024-01-05 12:28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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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針十二原第一(法天)

黃帝問於岐伯曰。余子萬民。養百姓而收其租稅。余哀其不給而屬有疾病。余欲勿使被毒藥。無用砭石。欲以微針通其經脈。調其血氣。榮其逆順出入之會。令可傳於後世。必明為之法。令終而不滅。久而不絕。易用難忘。為之經紀。異其章。別其表裏。為之終始。令各有形。先立針經。願聞其情。
岐伯答曰。臣請推而次之。令有綱紀。始於一。終於九焉。請言其道。小針之要。易陳而難入。粗守形。上守神。神乎神。客在門。未睹其疾。惡知其原。刺之微在速遲。粗守關。上守機。機之動。不離其空。空中之機。清靜而微。其來不可逢。其往不可追。知機之道者。不可掛以髪。不知機道。扣之不發。知其往來。要與之期。粗之闇乎。妙哉。工獨有之。往者為逆。來者為順。明知逆順。正行無問。迎而奪之。惡得無虛。追而濟之。惡得無實。迎之隨之。以意和之。針道畢矣。
凡用針者。虛則實之。滿則泄之。宛陳則除之。邪勝則虛之。大要曰。徐而疾則實。疾而徐則虛。言實與虛。若有若無。察後與先。若存若亡。為虛與實。若得若失。
虛實之要。九針最妙。補瀉之時。以針為之。瀉曰。必持內之。放而出之。排陽得針。邪氣得泄。按而引針。是謂內溫。血不得散。氣不得出也。補曰。隨之隨之。意若妄之。若行若按。如蚊虻止。如留如還。去如弦絕。令左屬右。其氣故止。外門已閉。中氣乃實。必無留血。急取誅之。
持針之道。堅者為寶。正指直刺。無針左右。神在秋毫。屬意病者。審視血脈者。刺之無殆。方刺之時。必在懸陽。及與兩衛。神屬勿去。知病存亡。血脈者。在俞橫居。視之獨澄。切之獨堅。
九針之名。各不同形。一曰镵針。長一寸六分。二曰員針。長一寸六分。三曰鍉針。長三寸半。四曰鋒針。長一寸六分。五曰鈹針。長四寸。廣二分半。六曰員利針。長一寸六分。七曰毫針。長三寸六分。八曰長針。長七寸。九曰大針。長四寸。镵針者。頭大末銳。去瀉陽氣。員針者。針如卵形。揩摩分間。不得傷肌肉。以瀉分氣。鍉針者。鋒如黍粟之銳。主按脈勿陷。以致其氣。鋒針者。刃三隅以發痼疾。鈹針者。末如劍鋒。以取大膿。員利針者。大如氂。且員且銳。中身微大。以取暴氣。毫針者。尖如蚊虻喙。靜以徐往。微以久留之而養。以取痛痹。長針者。鋒利身薄。可以取遠痹。大針者。尖如梃。其鋒微員。以瀉機關之水也。九針畢矣。
夫氣之在脈也。邪氣在上。濁氣在中。清氣在下。故針陷脈則邪氣出。針中脈則濁氣出。針太深則邪氣反沈。病益。故曰。皮肉筋脈。各有所處。病各有所宜。各不同形。各以任其所宜。無實無虛。損不足而益有余。是謂甚病。病益甚。取五脈者死。取三脈者恇。奪陰者死。奪陽者狂。針害畢矣。
刺之而氣不至。無問其數。刺之而氣至。乃去之。勿復針。針各有所宜。各不同形。各任其所為。刺之要。氣至而有效。效之信。若風之吹雲。明乎若見蒼天。刺之道畢矣。
黃帝曰。願聞五藏六府所出之處。岐伯曰。五藏五俞。五五二十五俞。六府六俞。六六三十六俞。經脈十二。絡脈十五。凡二十七氣。以上下。所出為井。所溜為滎。所註為俞。所行為經。所入為合。二十七氣所行。皆在五俞也。
節之交。三百六十五會。知其要者。一言而終。不知其要。流散無窮。所言節者。神氣之所遊行出入也。非皮肉筋骨也。
觀其色。察其目。知其散復。一其形。聽其動靜。知其邪正。右主推之。左持而禦之。氣至而去之。
凡將用針。必先診脈。視氣之劇易。乃可以治也。五藏之氣。已絕於內。而用針者。反實其外。是謂重竭。重竭必死。其死也靜。治之者輒反其氣。取腋與膺。五藏之氣。已絕於外。而用針者。反實其內。是謂逆厥。逆厥則必死。其死也躁。治之者反取四末。
刺之害中而不去。則精泄。害中而去。則致氣。精泄則病益甚而恇。致氣則生為癰瘍。
五藏有六府。六府有十二原。十二原出於四關。四關主治五藏。五藏有疾。當取之十二原。十二原者。五藏之所以稟三百六十五節氣味也。五藏有疾也。應出十二原。十二原各有所出。明知其原。睹其應。而知五藏之害矣。陽中之少陰。肺也。其原出於太淵。太淵二。陽中之太陽。心也。其原出於大陵。大陵二。陰中之少陽。肝也。其原出於太沖。太沖二。陰中之至陰。脾也。其原出於太白。太白二。陰中之太陰。腎也。其原出於太溪。太溪二。膏之原。出於鳩尾。鳩尾一。肓之原。出於脖胦。脖胦一。凡此十二原者。主治五藏六府之有疾者也。
脹取三陽。飧泄取三陰。
今夫五藏之有疾也。譬猶刺也。猶汙也。猶結也。猶閉也。刺雖久猶可拔也。汙雖久猶可雪也。結雖久猶可解也。閉雖久猶可決也。或言久疾之不可取者。非其說也。夫善用針者。取其疾也。猶拔刺也。猶雪汙也。猶解結也。猶決閉也。疾雖久。猶可畢也。言不可治者。未得其術也。
刺諸熱者。如以手探湯。刺寒清者。如人不欲行。陰有陽疾者。取之下陵三裏。正往無殆。氣下乃止。不下復始也。疾高而內者。取之陰之陵泉。疾高而外者。取之陽之陵泉也。